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砂輪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予以公開。具體如下:
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砂輪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2.2 產品種類
按照結合劑的不同分類,常見的有陶瓷(結合劑)砂輪、樹脂(結合劑)砂輪、橡膠(結合劑)砂輪。按形狀可分為平形砂輪、斜邊砂輪、筒形砂輪、杯形砂輪、碟形砂輪等;按結合劑可分為陶瓷砂輪、樹脂砂輪、橡膠砂輪、金屬砂輪等。
3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中未列出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砂輪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砂輪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
表2 企業規模劃分
5 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GB 2494-2014 固結磨具 安全要求
JB/T 3715-2016 固結磨具 修磨用鈸形砂輪
JB/T 4175-2016 固結磨具 纖維增強樹脂切割砂輪
JB/T 6353-2015 固結磨具 樹脂和橡膠薄片砂輪
GB/T 2492-2017 普通磨具 交付砂輪允許的不平衡量 測量
JB/T 7992-2004 普通磨具 外觀、尺寸和形位公差 試驗方法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企業明示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
優先抽取相同型號或規格的企業主導產品。
6.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6.2.1在企業的成品庫內、生產線末端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6.2.2在生產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6.2.3抽樣數量為20片,其中10片作為檢驗樣品,10片作為備用樣品。采用隨機抽樣法。
6.3 樣品處置
檢驗用樣品及備用(復檢)樣品應分別封樣,封樣時應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抽樣人員負責把檢驗樣品送至檢測機構,備用樣品封存在受檢單位。如樣品標簽上標明特殊儲存要求,樣品應按要求進行處置。
6.4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砂輪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生產的抽查產品的銷售額,并加以說明。對于產品檢驗所需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被抽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并經企業確認。
7 檢驗要求
7.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砂輪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表5。
表3 修磨用鈸形砂輪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表4 纖維增強樹脂切割砂輪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表5 樹脂和橡膠薄片砂輪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7.2.2 檢驗設備和檢驗程序應符合試驗方法規定的要求。
8 判定原則
8.1單項判定
單項判定原則見表6。
表6不合格組數及判定數組
8.2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9 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檢測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